广东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揭阳市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揭阳分公司、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5203民初2111号 原告:揭阳市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街道东泮社区********。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揭西县******。 法定代表人:**1。 被告: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揭阳分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以***路以***家园商住楼11号铺第三层。 负责人:***。 被告:***,女,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身份证号码:432************84X。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揭阳市东山区*****以西建阳路以北中阳大厦裙楼第1号二至四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揭阳市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筑集团公司)、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揭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建筑揭阳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彬,被告建筑揭阳公司负责人***、被告***和被告联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筑集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揭阳市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建筑集团公司、建筑揭阳公司和***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1883055.9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联通公司对被告建筑集团公司、建筑揭阳公司和***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具有消防工程承包资质的施工人。2012年7月30日,联通公司与建筑集团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联通公司将位于揭阳市揭东县********新篦段东侧中国联通揭阳分公司通信机房楼工程发包给建筑集团公司。建筑集团公司与联通公司签订合同后,因建筑集团公司本身不具有消防工程施工资质,且根据建筑集团公司与联通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的约定,建筑集团公司有权对其不具有资质的部分施工进行专业分包,因此,建筑集团公司将该工程中的消防工程专业分包给原告。原告于2013年4月11日进场施工,并于2013年4月17日与被告补充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工程范围包括中国联通广东揭阳通讯机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门安装工程及配置灭火器;合同价款250万元,以工程结算审定造价为准,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为“进度款按月支付,由乙方按月申报进度款,甲方在乙方申报进度款后次月的10日前,按申报进度款的80%支付给乙方”。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依约进行消防工程施工,被告也支付了共计195万元工程进度款,后该工程于2016年12月1日竣工,于2016年12月9日通过揭阳市公安局消防局的验收,经验收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并交付给各被告。2019年4月26日,联通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定案,2019年5月25日,建筑集团公司与原告进行结算,经双方确认出具《消防安装工程结算定案书》,确认本消防工程定案总价为3833055.92元,抵除建筑集团公司已付的195万元进度款,尚有1883055.9元工程款未支付。***于2019年1月22日向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联通公司与建筑集团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承包的范围已于2012年8月8日全部转包给***,并由***以建筑集团公司、建筑揭阳公司的名义进行组织承建施工,由***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责任和因承建本工程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根据***的起诉,原告才知道涉案工程已由建筑集团公司通过建筑揭阳公司转包给***,且***系以建筑集团公司的名义对涉案工程进行承建施工及专业分包。经查询银行流水才发现,建筑集团公司支付的部分工程进度款也系***通过其财务人员或其本人的账户支付给原告,因此,原告所承包的消防工程系***挂靠建筑集团公司,通过建筑揭阳公司发包给原告施工的。而联通公司作为发包人,尚有部分工程款未付清给承包人。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各被告身份信息,证明各被告主体资格;3.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证明联通公司与建筑集团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具有专业施工资质的原告承包本项目消防工程专业施工的事实,合同同时约定工程价款以工程结算审定造价为准,以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证明建筑揭阳公司将消防工程分包给有消防建筑资质的原告施工,工程款以工程结算审定造价为准;5.揭阳市公安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揭公消验凭字[2016]第0126号)、广东省揭阳市公安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揭公消验字[2016]第0127号),证明原告依约完成涉案消防安装工程,并于2016年12月9日经揭阳市公安消防局验收合格的事实;6.中国联通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证明联通公司与建筑集团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定案的事实;7.消防安装工程结算定案书,证明原告与建筑集团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进行结算,经双方确认本案消防安装工程结算定案总价为3833055.92元的事实;8.银行转账记录,证明***是涉案项目工程的实际承包方,挂靠在建筑集团公司和建筑揭阳公司名下,有部分工程进度款是***支付给原告。 被告建筑集团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被告建筑揭阳公司辩称,原告起诉属实,我方没有意见。 被告建筑揭阳公司没有提交证据。 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与我无关,因为涉案项目是我承包,我自负盈亏。原告方没有跟我确认工程量,我欠原告的工程款没有原告起诉的那么多。原告要我承担责任,必须有我的确认签名,我欠原告多少工程款需要以双方结算为准。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被告联通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联通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对我方的诉讼请求。2.针对原告恶意的诉讼,联通公司将会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和行业手段,追究其责任。 被告联通公司没有提交证据。 建筑揭阳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3、6无异议。证据4不清楚。证据5,是原告与其他被告的事情,分包合同上没有我的签名,我不清楚。对证据7、8不认可。联通公司对证据1-3、5-6无异议,证据4、7、8与联通公司无关,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依法认定。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审查。证据1-3、6,被告方没有异议,可予确认;证据4,质证证书是相关职能部门核发,可予确认;合同是原告与建筑揭阳公司签订,可予确认;证据5,消防部门出具的意见,可予确认;证据7是建筑集团公司与原告的结算,可予确认;证据8,应结合被告方的汇款记录认定。 本院查明,2012年7月30日,联通公司与建筑集团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联通公司将位于揭阳市揭东县********新篦段东侧中国联通揭阳分公司通信机房楼工程发包给建筑集团公司。同年9月8日,***以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名义与建筑集团公司签订《项目施工管理协议书》,建筑集团公司将其与联通公司承包的建筑工程全部转包给***。2014年6月28日,***将承包工程项目转让给***,建筑集团公司予以认可,并与***补签《工程经营协议书》,将建筑集团公司承包的涉案工程的全部施工范围转包给***,并由***以建筑集团公司的名义自行组织承建施工,由***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责任和因承建本工程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2013年4月17日,建筑揭阳公司代表建筑集团公司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将联通公司与建筑集团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中的消防设施建设项目分包给原告,工程范围包括中国联通广东揭阳通讯机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门安装工程及配置灭火器。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约250万元(以工程结算审定造价为准),分包工程质量标准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执行,达到新竣工备案制的合格标准,鼓励达到省市优良标准,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但合同没有约定开工和竣工日期。之后,原告进场施工。期间,***和***支付原告工程款195万元(其中100万元由***转账支付)。2016年12月1日工程竣工,同年12月9日通过揭阳市公安局消防局验收合格。2019年4月26日,联通公司对2012年中国联通广东揭阳通信机房楼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部分建设进行结算审核定案,核定本工程结算应付施工单位费用合计为31109043.65元(其中不含增值税金额30202955元,增值税906088.65元)。2019年5月25日,建筑集团公司与原告签订《消防安装工程结算定案书》,确认本消防工程定案总价为3833055.92元。2019年1月23日,***以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建筑集团公司、建筑揭阳公司、***和联通公司付还其尚欠工程款及赔偿其损失,案件尚在审理中。诉讼中,原告申请调取该案中的证据材料,本院依法出示与本案有关的部分材料,当事人均没有异议。 另查明,建筑揭阳公司是建筑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联通公司付还工程款均汇入建筑集团公司的账号,建筑集团公司收款后,将款项汇入建筑揭阳公司账户,再由建筑揭阳公司对款项进行分配。建筑揭阳公司与原告签订分包合同时,总工程实际施工人是***,合同没有***签名认可,***接手总工程后,建筑集团公司和建筑揭阳公司也没有要求***签名认可。开庭后,********原来与原告约定的分包工程款为225万元,建筑揭阳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分包合同及结算其不清楚,总工程是其实际施工,原告没有与其结算,结算款不认可,要求原告与其结算,如不结算,其认可工程款为225万元。联通公司尚有6235462.44元工程款没有支付建筑集团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筑揭阳公司代表建筑集团公司将建筑集团公司总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后,又以自己的名义将消防建设部分分包给原告,其与原告签订的分包合同对***和***没有约束力。原告取得分包项目后,已经完成了全部工程量,并经验收合格交付联通公司使用,建筑集团公司也与原告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工程结算定案书,故原告要求建筑集团公司付还尚欠工程款1883055.9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建筑揭阳公司是建筑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建筑集团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并分配工程款,原告请求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建筑集团公司和建筑揭阳公司支付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为原告与建筑集团公司2019年5月25日才结算,故逾期利息应自2019年5月26日起算,原告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原告请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虽然***是总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因为建筑集团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没有得到***和***的认可,故要求***对建筑集团公司尚欠款项1883055.9元及逾期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但因为总工程实际由***承包,原告承接的工程也属于***的工程范围,虽然***与原告没有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但***认可工程量225万元,故应认定***的工程量是225万元,抵除***已经支付195万元,***只在建筑集团公司尚欠工程款1883055.9元中的30万元及该款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请求联通公司对尚欠款项1883055.9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为实际施工人***只在建筑集团公司尚欠工程款1883055.9元中的30万元及该款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联通公司只在其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应承担的工程款30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建筑集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和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揭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揭阳市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83055.9元及该款自2019年5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对上述欠款中的30万元及30万元自2019年5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对上述欠款中的30万元在其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驳回原告揭阳市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748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26748元,由被告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和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揭阳分公司负担24748元,被告***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在58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负担2000元,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