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圣能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圣能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1民初7093号
原告:南京圣能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银泉西路1号三泉社区创业园1-26号。
法定代表人:马云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秋香,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87年10月28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圣能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以双方已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圣能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交。
审判员谢明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胡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