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皖1802民初4256号
原告:南京圣能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浦口大道9号万汇城南区05幢2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55889016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薰化路与昭亭南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08368137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女,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原告南京圣能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能达公司”至判决书主文止)与被告宣城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新公司”至判决书主文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能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民生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能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款7699.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4倍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请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款7699.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0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被告与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民生宛陵湖新城项目幼儿园智能化工程采购施工合同》,其后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按约组织施工,工程竣工验并交付使用,经审计结算工程款153993.76元。被告在此前已向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46294.07元,尚欠7699.69元未支付。2023年4月原告与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合同项下剩余7699.69元债权及逾期付款利息转让给原告,并于2023年4月向被告发送债权转让通知,通知被告向原告直接履行债务,但被告未予理睬。因该工程保修期限已届满,原告已合法取得债权,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债权转让款项,经原告催要未果后,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圣能达公司围绕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民生宛陵湖新城项目幼儿园智能化工程采购施工合同》一份,证明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订立合同,承接被告宛陵湖新城幼儿园智能化工程。
2、工程结算审定单,证明案涉工程款金审定为153993.76元,工程质保金5%,即7699.69元质保期满后给付。
3、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信息,证明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案涉工程质保金及利息转让原告,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给付义务。
民生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予以减少。
民生新公司围绕其诉请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圣能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的3组证据,经本院审查均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原告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2016年6月,民生新公司与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民生宛陵湖新城项目幼儿园智能化工程采购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民生新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其后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按约组织施工,工程竣工验并交付使用,经审计结算工程款153993.76元。民生新公司仅向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46294.07元,尚欠7699.69元未支付。后经催告民生新公司仍未支付,应系民生新公司违约。2023年4月圣能达公司与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合同项下剩余7699.69元债权及逾期付款利息转让给圣能达公司,并于2023年4月向被告发送债权转让通知,通知民生新公司向圣能达公司直接履行债务,但民生新公司未予理睬。上述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现圣能达公司要求民生新公司向其支付债权转让款7699.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0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民生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宣城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圣能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7699.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0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宣城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宣城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