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3民初1121号
原告:江西省德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安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56105785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弘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89号华美欧大厦12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9199998X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德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弘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两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3776.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宗(产权证号:赣2019南昌市不动产权第××号)。
二、冻结被告湖南弘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776.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 立
书 记 员 **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