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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德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弘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3民初1121号之一 原告:江西省德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安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56105785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弘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89号华美欧大厦12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9199998X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省德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弘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解除保全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西省德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湖南弘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776.26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三、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宗(产权证号:赣2019南昌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查封。 本案案件受理费2576元,减半收取128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89元,合计2377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 立 书 记 员 **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