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雅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8执484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2号金唐酒店319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新雅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新雅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新雅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丽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