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控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加控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002民初11120号 原告: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东太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04671232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嘉兴市加控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正原路庙下桥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98579321L。 法定代表人:***。 原告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加控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银河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河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4元,减半收取计1172元(原告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戴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