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002民初11120号
原告: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东太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04671232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嘉兴市加控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正原路庙下桥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98579321L。
法定代表人:***。
原告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加控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银河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河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4元,减半收取计1172元(原告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戴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