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海门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海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民初90号
原告:海门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18553616N),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嘉陵江路5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海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MK3WQ2T),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解放中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755054568G),住所地南通开发区通盛大道88号。
诉讼代表人:南通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告海门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市政公司)与被告海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湖市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方圆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城建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43837元(工程款的70%扣除已付部分,具体以审计价为准);2、判令原告在被告星湖市政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被告星湖市政公司通过招投标承包了被告城建公司发包的海门市岷江路北延工程。后被告星湖市政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承担了所有材料款、人工费及相关税费,被告星湖市政公司向原告收取2%管理费。现工程已进入审计,被告城建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862542.71元。2019年8月20日,因被告星湖市政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致案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亦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及审计手续,被告城建公司亦无法向原告付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苏0691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通州区川***群建材经营部对星湖市政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苏0691破2号决定书,指定南通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星湖市政公司管理人。因本案诉讼系有关星湖市政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故只能向受理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伟
人民陪审员 黄 芬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