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济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济舟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2民初4769号 原告:**,女,197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江苏济舟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北路2号汇源置地广场1-10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济舟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相关司法救助申请,且本案不存在法定无需交纳案件诉讼费用的情形,应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