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2911号
申请人:徐州市乐翔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徐州市世贸***东区E区7-1-107
负责人:周焰。
被告:江***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彭园东路西首路南。
法人代表:**。
申请人徐州市乐翔装饰材料商行与被申请人江***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所有的车牌号苏CEBQ8**大众牌轿车(发动机号码151378)一辆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市乐翔装饰材料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苏C一辆。
财产保全费1220元,申请人徐州市乐翔装饰材料商行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