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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年、某某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4财保11号 申请人:**年,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海德国际**地块百花洲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8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万元;如银行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