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立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临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4388号
原告:湖南立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70号万象新天公寓5号栋2913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临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临空区黄花镇黄花综合保税区综合楼四、五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立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临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立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立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立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