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立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保1384号 申请人:*** 被告:湖南立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立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湖南立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356.7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的本次申请向本院提供金额为73356.76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自***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立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356.7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53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龚  俊  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杜  丽  云 书 记 员 ***(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