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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湖***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104执3232号
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湖***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70号万象新天公寓(中联新天地)第5幢N**2914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7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初字第067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4061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23406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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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