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锦南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吴彩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艺,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佳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沈水庆,该公司董事长。
江阴锦南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佳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的(2019)锡仲裁字第54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江阴锦南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5月7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江苏佳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且有关联案件在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02执210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19)锡仲裁字第540号仲裁裁决书]指定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淼
审判员 刘晓伟
审判员 李锡胜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毛晨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