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两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佳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执30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两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新世纪工业园南环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秋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志杰,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佳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迎宾北路**
法定代表人:沈水庆,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两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通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佳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05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佳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两通公司支付货款12000元及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佳运公司还应向两通公司支付垫付的诉讼费用700元。因被执行人佳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两通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佳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佳运公司未自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佳运公司有银行存款。
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佳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佳运公司有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佳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AG××**车辆登记。本院已于2020年12月17日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查封期限为查封生效后两年。上述车辆现因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且又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至被执行人佳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迎宾北路**实地执行,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佳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2700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费91元未收取。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两通公司,两通公司对此表示认可,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佳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两通公司对执行情况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05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佳运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两通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以书面申请向本院提出,否则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陆文辉
审判员  唐 洁
审判员  吕全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