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执28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江苏佳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迎宾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95460408X)。
法定代表人沈水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佳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13民初8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需承担的义务有:江苏佳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锡师附小项目装修款919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1964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90元,由***负担1434元,由江苏佳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向无锡市各银行、无锡市房屋管理局产权监理处、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结果如下:
1、银行存款情况。经向各银行查询,反馈江苏佳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足额可供执行的金额。
2、房产情况。江苏佳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车辆情况。江苏佳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江苏佳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对江苏佳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13民初8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判长 蒋慕锡
审判员 张 麒
审判员 黎 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韩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