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05执19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委托代理人:丁畅成,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佳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95460408X,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水庆,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佳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05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佳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支付货款883490元及该款自2015年11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4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8141元,由佳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佳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佳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佳运公司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佳运公司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佳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佳运公司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佳运公司名下有苏A×××××汽车一辆,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查封期限为轮候查封生效后二年。因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且为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佳运公司名下有对外投资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至被执行人佳运公司经营地无锡市锡山区迎宾北路1号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佳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605233.24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费8400元未予收取。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佳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佳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05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佳运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陈军慰
审判员 邹吟冰
审判员 崔 锋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朱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