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武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武机械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卓信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1执6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村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11671631。
法定代表人孙泽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市卓信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圩塘综合工业集中区赣江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5508840XK。
法定代表人张培华,该公司董事长。
常州市新武机械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卓信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411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2020年2月25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苏0411执69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奚无政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卞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