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初字第3819-1号
原告:杭州天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西大街61-6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天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天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天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天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天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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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皓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