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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平谷区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3民终65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顺福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周东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8月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稳,北京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平谷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双河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 上诉人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7民初8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要求亿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3.判决由***、***村委会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1.一审法院认定亿通公司未将路面恢复至可通行标准,导致路面不平,且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错误。亿通公司提交的合同能够证明其所承包的***村应急给水改造工程第三标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承包范围为:破除旧路结构、管沟挖填土、铺设给水管道、路面回填碎石、砌水表井(含水表)、阀门井、消火栓井(含消火栓)等给水工程,该合同中的承包范围并不包括路面铺油。2.***村应急给水改造工程的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发包人***村委会及监理单位北京***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均证明亿通公司所承包的全部工程于2020年11月30日完工,并交付给发包人即***村委会。建设工程交付,施工人施工行为已经完成,施工人无需再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因此,在事故发生路段及时间段,亿通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管理责任,一审判决亿通公司承担50%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至今未提交就诊病历,***自述的受伤是否为首次就医,或是否为骑车在***村摔伤所致,未有相关证据证明、亦未有相关报警记录,亿通公司不认可其**的基本事实。二、一审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错误,亿通公司不是道路的管理人,且未实施该条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亿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村委会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亿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亿通公司赔偿***医疗费19 927.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14天×100元)、营养费700元(14天×50元)、护理费3360元(14天×24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共计25 487.44元,***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亿通公司承包***村应急给水改造工程,因该公司未恢复路面,导致路面不平,且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2020年12月31日早晨7时30分左右,***骑车行至北京市平谷区***村东牛肉蒸饺饭店附近,因此处路面不平导致***摔伤,自行车及衣物受损。***受伤后被送至北京市平谷区医院,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肺气肿、肺部感染、心率失常、房性早搏、短阵房性心动过速,住院治疗14天。***提供北京市平谷区医院诊断书、DR检查报告单、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结算单、医疗票据、北京**嘉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收据,证明其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数额。亿通公司、***村委会认可***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均主张***的受伤与其无关。亿通公司提供以下证据,1.2020年9月21日,亿通公司、***村委会签订的《******村应急给水改造工程第三标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亿通公司承包***村委会发包的******村应急给水改造工程第三标,承包范围:破除旧路结构、管沟挖填土、铺设给水管道、路面回填碎石、砌水表井(含水表)、阀门井、消火栓井(含消火栓)等给水工程。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11月14日。2.12月3日,亿通公司将涉案工程移交***村委会,双方签订工程移交单,工程移交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内容,于2020年11月30日已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并交付发包人。3.2021年10月9日,证明人北京***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2020年11月中旬,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村应急给水改造工程第三标段的工程内容全部完工,经过发包人北京市平谷区******村民委员会和北京***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同意,2020年11月30日,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并交付发包人。同日,***村委会出具《说明》载明:2020年11月中旬,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村应急给水改造工程第三标的内容全部施工完毕,经过发包人北京市平谷区******村民委员会和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和监理单位北京***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同意,2020年11月30日,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并交付发包人。4.2022年1月6日,证明人北京绿都锦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2020年11月中旬,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村应急给水改造工程第三标的的工程内容全部施工完毕,经过发包人北京市平谷区******村民委员会和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北京绿都锦绣建设集体有限公司和监理单位北京***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同意,2020年11月30日,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并交付发包人。以上情况属实。***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亿通公司将路面恢复至可通行标准。 另一审法院与***村委会***村主任进行谈话,其称,***摔伤后,亿通公司同意给些补偿,说给3000元,***不同意。在诉前调解时,亿通公司同意给***1万元,***要1.5万元,双方没有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村委会没同意给***钱。 一审法院认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以及其它妨碍通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的亿通公司作为***村应急给水改造工程第三标段工程的施工方,在施工完毕后,虽已将施工破坏的柏油路面以碎石回填,但根据***提供的证据,证明其碎石回填后的道路路面与原路面的状态不一致,存在路面不平整的情况,且亿通公司未设立警示标识,系导致***摔伤的主要原因,故亿通公司应当对***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另***村委会作为工程的发包人及道路的管理者,亦应通过相应的宣传方式告知村民应注意道路状况以及出行安全,亦未督促亿通公司在相关路段设立警示标识,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道路上骑行时,应考虑到自己年龄较大,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而其在已观察到道路状况不佳时,仍轻信能顺利通过,导致摔伤,***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减轻亿通公司、***村委会的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法院确定亿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村委会承担10%的赔偿责任。对于亿通公司所称***未提供证据证明摔倒的地点、过程及摔倒与骨折存在因果关系,但根据当事人的**,***提供的医院诊断书等、证人证言能相互佐证,证明***摔伤的原因以及过程,故对亿通公司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现***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主张的护理费,法院依据***提供的护理费收据计算。***主张的交通费,法院依据***就医次数和地点酌情确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2 503.72元;北京市平谷区******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 500.74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亿通公司提交工程洽商记录一份,证明***摔伤地点是做了混凝土路面基层,而不是碎石,亿通公司已经做完了混凝土路面基层,沥青面层由其他公司负责,亿通公司承包的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只是洽商的记录,不能证明是否按照此记录实际履行。***村委会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实际上亿通公司并未完工。***提交北京市平谷区医院住院病历六页,包括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单、出院总结,证明2020年12月31日***骑车行至北京市平谷区***村东牛肉蒸饺饭店附近,因此处路面不平导致***摔伤,***受伤后到医院进行救治住院及手术治疗。亿通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不能证明***在北京市平谷区***村东牛肉蒸饺饭店附近摔伤,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村委会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认可。***村委会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审理期间,亿通公司表示其公司无过错且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本着人道主义、和谐社会等原则,同意给付***3000元。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查明的事实,各方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各项损失数额并无争议,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所受损失的责任主体及相应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问题。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以及其它妨碍通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亿通公司的承包范围为破除旧路结构、管沟挖填土、铺设给水管道、路面回填碎石、砌水表井(含水表)、阀门井、消火栓井(含消火栓)等给水工程,并不包括沥青面层施工。且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等在案证据,可以认定2020年12月31日***摔伤时亿通公司已经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村委会。故综合上述事实,亿通公司对于***摔伤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村委会作为事发路段工程的发包人,在接收涉案工程后,未能确保道路路面平整,亦未尽到相应的管理养护、警示义务,故应当对***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在已观察到道路状况不佳时,仍轻信能顺利通过,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对于摔倒受伤存在一定过错,亦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本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认定***村委会应承担60%的责任,***承担40%的责任。此外,二审中,亿通公司表示其本着人道主义、和谐社会等原则,同意给付***3000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责任主体有误,应予纠正;综合亿通公司的上诉意见及其在二审中的意思表示,本院对一审判决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7民初8558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市平谷区******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2 004.46元; 三、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3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7元,由***负担324元(已交纳),由北京市平谷区******村民委员会负担1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北京市平谷区******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 贵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屈露露 法 官 助 理 张 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