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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市平谷区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7民初8558号 原告:***,男,194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农民,住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顺福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599612627T。 法定代表人:周东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双河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10117740426533Q。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住该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公司)、被告北京市平谷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亿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亿通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9 927.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14天×100元)、营养费700元(14天×50元)、护理费3360元(14天×24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共计25 487.44元,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31日早晨7时30分左右,原告骑车行至北京市平谷区***村东、牛肉蒸饺饭店附近,因***村自来水管道改造,造成道路破坏未修复,且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导致原告摔伤,自行车及衣物受损。后原告被送至北京市平谷区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共住院14天。事后,原告找***村委会协商解决此事,村干部称,村里自来水改造工程承包给了亿通公司,原告遂与该公司职员***联系,但该公司推诿,未予赔偿。***村委会既是本村道路的管理者又是涉案给排水改造工程的发包方,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亿通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赔偿其任何费用,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原告自述的受伤是否是其骑车在***村摔伤所致未有相关证据证明,亦未有相关报警记录,不能证明其是在***村因骑车受伤导致的,有可能是在家里或其他地点受伤的,不认可原告陈述的基本事实,故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没有基本的事实依据。二、我公司已于2020年11月30日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并交付发包人,故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被告***村委会辨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亿通公司承包我村的自来水改造工程,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亿通公司承担,与村委会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亿通公司承包***村应急给水改造工程,因该公司未恢复路面,导致路面不平,且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2020年12月31日早晨7时30分左右,原告骑车行至北京市平谷区***村东牛肉蒸饺饭店附近,因此处路面不平导致原告摔伤,自行车及衣物受损。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北京市平谷区医院,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肺气肿、肺部感染、心率失常、房性早搏、短阵房性心动过速,住院治疗14天。原告提供北京市平谷区医院诊断书、DR检查报告单、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结算单、医疗票据、北京**嘉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收据,证明其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数额。二被告认可原告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均主张原告的受伤与其无关。亿通公司提供以下证据,1.2020年9月21日,二被告签订的《******村应急给水改造工程第三标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亿通公司承包***村委会发包的******村应急给水改造工程第三标,承包范围:破除旧路结构、管沟挖填土、铺设给水管道、路面回填碎石、砌水表井(含水表)、阀门井、消火栓井(含消火栓)等给水工程。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11月14日。2.12月3日,亿通公司将涉案工程移交***村委会,双方签订工程移交单,工程移交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内容,于2020年11月30日已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并交付发包人。3.2021年10月9日,证明人北京***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2020年11月中旬,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村应急给水改造工程第三标段的工程内容全部完工,经过发包人北京市平谷区******村民委员会和北京***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同意,2020年11月30日,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并交付发包人。同日,***村委会出具《说明》载明:2020年11月中旬,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村应急给水改造工程第三标的内容全部施工完毕,经过发包人北京市平谷区******村民委员会和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和监理单位北京***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同意,2020年11月30日,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并交付发包人。4.2022年1月6日,证明人北京绿都锦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2020年11月中旬,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村应急给水改造工程第三标的的工程内容全部施工完毕,经过发包人北京市平谷区******村民委员会和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北京绿都锦绣建设集体有限公司和监理单位北京***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同意,2020年11月30日,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并交付发包人。以上情况属实。原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亿通公司将路面恢复至可通行标准。 另本院与***村委会***村主任进行谈话,其称,原告摔伤后,亿通公司同意给些补偿,说给3000元,原告不同意。在诉前调解时,亿通公司同意给原告1万元,原告要1.5万元,双方没有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村委会没同意给原告钱。 本院认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以及其它妨碍通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的亿通公司作为***村应急给水改造工程第三标段工程的施工方,在施工完毕后,虽已将施工破坏的柏油路面以碎石回填,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碎石回填后的道路路面与原路面的状态不一致,存在路面不平整的情况,且亿通公司未设立警示标识,系导致原告摔伤的主要原因,故亿通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另***村委会作为工程的发包人及道路的管理者,亦应通过相应的宣传方式告知村民应注意道路状况以及出行安全,亦未督促亿通公司在相关路段设立警示标识,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道路上骑行时,应考虑到自己年龄较大,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而其在已观察到道路状况不佳时,仍轻信能顺利通过,导致摔伤,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减轻二被告的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本院确定亿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村委会承担10%的赔偿责任。对于亿通公司所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摔倒的地点、过程及摔倒与骨折存在因果关系,但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医院诊断书等、证人证言能相互佐证,证明原告摔伤的原因以及过程,故对被告亿通公司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现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护理费收据计算。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本院依据原告就医次数和地点酌情确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2 503.72元;被告北京市平谷区******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500.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元,由原告***负担185元(已交纳),被告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1元;被告北京市平谷区******村民委员会负担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 民 陪 审 员   *** 人 民 陪 审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