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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平谷区某某镇后某某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7民初8662号 原告: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顺福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周东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镇后***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后***中街35号。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原告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镇后***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原告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50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