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7民初407号
原告: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顺福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周东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市平***营镇后***民委员会,住所北京市平谷区***镇后***中街35号。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平***营镇后***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8元,由原告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人 民
陪 审 员 何会银
人 民
陪 审 员 **起
二〇二一 年
八 月 六 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