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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7民初407号 原告: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顺福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周东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市平***营镇后***民委员会,住所北京市平谷区***镇后***中街35号。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平***营镇后***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8元,由原告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人 民 陪 审 员 何会银 人 民 陪 审 员 **起 二〇二一 年 八 月 六 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