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7民初4479号
原告: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顺福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周东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沧州长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西双坦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盛达公司)与被告沧州长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环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亿通盛达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以亿通盛达公司与长兴环保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亿通盛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 卫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