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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平谷区某某镇后某某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7民初577号 原告: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顺福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周东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镇后***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后***中街35号。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盛达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镇后***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亿通盛达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亿通盛达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北京亿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人 民 陪 审 员   *** 人 民 陪 审 员   **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张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