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民初1337号
原告:**市花之海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州**市二六工镇十二份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交旅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花之海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交旅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市花之海园艺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花之海园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花之海园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3,812.27元),由原告**市花之海园艺有限公司负担,剩余3,787.27元由本院退还予原告**市花之海园艺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李 进 政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