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交旅投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东方昊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交旅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民终6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东方昊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东一巷188号滨河公寓2304号。 法定代表人:后林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交旅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东方昊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交旅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9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东方昊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疆东方昊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疆东方昊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35.79元(新疆东方昊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517.9元,由新疆东方昊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4,517.89元由本院退还新疆东方昊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     宁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