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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洞阳镇洞阳村村民委员会、浏阳市振阳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6011号
原告: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洞阳镇洞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浏阳市洞阳镇洞阳村牛头组。
法定代表人:张伯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器,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洞阳镇洞阳村村民委员会现任村主任,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浩,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振阳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洞阳镇洞阳村大屋组(苏启建私房)。
法定代表人:陈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峰,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现代农业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1512。
法定代表人:曾星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科羽,男,199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现代农业高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洞阳镇洞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浏阳市振阳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现代农业高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洞阳镇洞阳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现代农业高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洞阳镇洞阳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洞阳镇洞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湖南现代农业高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魏晓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易小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