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民终12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双牌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5年6月14日出生,系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安陵,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男,195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湖南发展集团土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审第三人:双牌县理家坪乡塘于洞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双牌县自然资源局因与被上诉人**开及原审被告湖南发展集团土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双牌县理家坪乡塘于洞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3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3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双牌县自然资源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