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12485号
原告:**,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志迈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利民路11号A幢10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金昌石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财富广场1幢1**22层西南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南京志迈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金昌石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