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执恢450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观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安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77061270C。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803民初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89333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