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曹县悦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721民初2847号之二
原告:南通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悦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悦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公司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曹县悦都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县悦都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是其对自己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通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县悦都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25154元,减半收取125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577元,由原告南通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