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6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港行初字第00124号
原告南通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南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连冲,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冒国才,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江航,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原告南通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于2月28日向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以其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南通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南通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齐海生
人民陪审员张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倪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