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南通天利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12民初5196号
原告:***,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县。
原告:***,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被告:南通天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裕民,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南通天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天利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天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义坤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17年11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诉;
二、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40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季新求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顾宗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