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12民初1239号
原告:***通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季益华,总经理。
被告:南通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站前西街2号利元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鲁汉银。
原告***通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原告***通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原告***通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