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特必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洛阳市证券公司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异议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6-16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执异105号
申请变更人河南省特必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巍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华。
被执行人洛阳市证券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洵西区南昌路中段一号。
法定代表人隋新洛。
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与洛阳市证券公司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执行依据:(1998)一中经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04)一中执字第909号]过程中,申请变更人河南省特必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审查过程中,河南省特必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特必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特必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审 判 长 冯更新
审 判 员 张 悦
代理审判员 王 阳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新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