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民初10591号
原告:中交国通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北京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538802928。
法定代表人:赵小彦。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通途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中州路4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70865086E。
法定代表人:刘晓南。
原告中交国通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通途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21年11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交国通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中交国通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蒋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钰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