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腾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腾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依安恒新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领合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11民初371号之一
原告大连腾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依安恒新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依安镇西门外。
法定代表人XX胜。
被告北京中领合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腾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依安恒新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领合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依安恒新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862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依安恒新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862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丹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