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81民初1244号
原告:**,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开发区。
被告:***,男,199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双忠庙镇岳庙村人,现住颐海(霸州。
被告:五河小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双忠庙镇岳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MA2U2P277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大连腾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992521X2。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五河小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腾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202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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