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422民初1637号
原告:大连腾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椒房街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金展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腾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金展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03日立案,原告大连腾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林金展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腾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腾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金展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0元由原告大连腾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唐万仁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馨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