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腾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腾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飞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812执恢36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腾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椒房街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飞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大连腾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飞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兖州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2民初85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515896.0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告知了申请人,并与申请人方就本案的终本进行了约谈,申请人方也表示暂时提供不出新的财产线索。综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