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腾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腾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东营佛思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5民初317号

原告:大连腾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

法定代表人:王晓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其磊,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银,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佛思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

法定代表人:张振武,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东营佛思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女,东营佛思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斌,男,东营佛思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大连腾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马公司)与被告东营佛思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思特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其磊,被告佛思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张传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腾马公司享有2892148.24元债权额,对佛思特公司50吨/年医药级透明质酸及其衍生物项目车间净化系统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费由佛思特公司承担。庭审中,腾马公司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腾马公司对佛思特公司50吨/年医药级透明质酸及其衍生物项目车间净化系统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腾马公司、佛思特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12月27日双方订立补充协议。2019年3月15日,东营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佛思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腾马公司按照管理人要求申报了债权,2020年5月12日召开债权人会议核查时管理人未予确认。请求判若所请。

佛思特公司辩称,一、腾马公司申报的债权为普通债权。腾马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本金2892148.24元、利息146776.52元,申报债权总额3038924.76元,申报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腾马公司在向管理人提交的申报债权材料中,并未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更未提交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证据,管理人根据腾马公司申报债权性质确认为普通债权有法律依据。二、已超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六个月期限。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分别为2018年8月22日、2018年10月26日,均已超过主张优先权的法定6个月期限。三、腾马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腾马公司请求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为工程质量合格,根据洁净区及设施竣工验收单、洁净区竣工验收单、以及债务人企业工作人员出具的说明及双方之间往来函件等,腾马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存在洁净区弱电监控工程未施工、原料二车间空调机房内表冷器故障等不合格项。四、管理人确认腾马公司的债权数额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管理人制作并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公布的债权表,腾马公司被确认债权为2735315.94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腾马公司申报债权本金2892148.24元,与债权确认结果相差156832.32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月3日,佛思特公司将其50吨/年医药级透明质酸及其衍生物项目车间净化系统工程发包给腾马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含税)为628万元。2017年6月30日,佛思特公司与腾马公司就50吨/年医药级透明质酸及其衍生物项目车间净化系统——新增排风签订补充协议,合同价款(含税)4.9万元。腾马公司主张,2017年12月27日佛思特公司与腾马公司就50吨/年医药级透明质酸及其衍生物项目车间净化系统——增项部分达成补充协议,合同价款(含税)660548.24元,佛思特公司未在协议书上盖章原因是当时公章已被相关部门收走。佛思特公司与腾马公司对上述涉案工程未进行结算。

2019年3月15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佛思特公司的重整申请;2019年4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告知债权人于2019年6月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腾马公司述称其于2019年6月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佛思特公司述称腾马公司申报债权的时间为2019年5月9日。腾马公司在债权申报登记时,填报内容中并没有关于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表述。2019年6月19日,管理人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交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合并重整债权表(提请审议稿),该债权表中腾马公司申报债权性质一栏登记为普通债权,确认本金、利息及债权性质均为待确认。2020年5月12日,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腾马公司的债权被确认为普通债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案中,佛思特公司被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日期为2019年3月15日,此前,佛思特公司与腾马公司就涉案工程未进行结算,即腾马公司对其所施工工程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并未起算。佛思特公司被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腾马公司对其所施工工程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取决于腾马公司是否依照企业破产法程序正确行使了权利。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腾马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是按普通债权申报的,债权登记表中并没有体现有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内容。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腾马公司述称,债权登记表中仅有“有无财产担保”选项,没有设定“优先受偿权”选项,申报债权时,腾马公司表达了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意思。佛思特公司管理人辩称,腾马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未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更未提交优先受偿权的证据,管理人根据腾马公司申报的债权性质确认其为普通债权有法律依据。本院审理认为,根据佛思特公司管理人的陈述,管理人是按照腾马公司申报的债权性质确定其为普通债权的,既然管理人认为腾马公司申报的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就应该在债权表(提请审议稿)中将腾马公司的债权确认为普通债权,而不是记载为“待确认”。因为,管理人对债权的本金、利息等进行核对是需要时间的,在债权表中描述为“待确认”容易为常人所理解;但是,管理人将无需进一步甄别的普通债权(建立在腾马公司未主张优先受偿权基础上)的债权性质列为“待确认”的做法,是需要作出合乎逻辑解释的。根据本案事实,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为,该做法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是,腾马公司申报债权时提出了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佛思特公司管理人提出的腾马公司申报债权时未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观点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大连腾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其施工完成的50吨/年医药级透明质酸及其衍生物项目车间净化系统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东营佛思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文强

审 判 员  童玉海

人民陪审员  刘维亮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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