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腾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腾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海拔净化工程(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2执2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腾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光。
被执行人:海拔净化工程(河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勇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腾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拔净化工程(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大连腾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受偿11265元,下余案件款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大连腾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22)陕0422执27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宏伟
审判员  邵 亮
审判员  王 枫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