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腾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与***、大连腾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7民初2637号

原告:***,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献卫,山东方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龙,山东方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兴梅,鱼台英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腾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珠江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晓光。

被告:山东认养一头牛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白彦镇黄坡社区铜枣线与S244交汇处南188米iv>

法定代表人:徐晓波。

原告***与被告***、大连腾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认养一头牛乳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兆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赵泽刚

书记员赵淑贤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