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7民初2637号
原告:***,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献卫,山东方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龙,山东方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兴梅,鱼台英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腾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珠江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晓光。
被告:山东认养一头牛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白彦镇黄坡社区铜枣线与S244交汇处南188米iv>
法定代表人:徐晓波。
原告***与被告***、大连腾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认养一头牛乳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兆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赵泽刚
书记员赵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