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422执恢3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腾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拔净化工程(河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腾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拔净化工程(河南)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陕0422民初22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海拔净化工程(河南)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腾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正式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1、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通过微信向被执行人海拔净化工程(河南)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海拔净化工程(河南)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无存款,本院已冻结。
3、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海拔净化工程(河南)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
4、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对被执行人海拔净化工程(河南)有限公司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
5、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微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海拔净化工程(河南)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422执恢3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