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信用证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执异73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汉族,1982年4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异议人(案外人):***,女,汉族,1982年5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兴越路**中清大厦****。

负责人:徐金夫,行长。

被执行人:绍兴县兴惠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工业集聚点(湖塘村)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边林标。

被执行人:望江舒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望江大道舒美特名仕苑小区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魏淼林。

被执行人:安徽舒美特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魏淼林。

被执行人:浙江恒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项里村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王源祥。

被执行人: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宾舍村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赵小凤。

被执行人:魏淼林,男,汉族,1964年7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县兴惠进出口有限公司、望江舒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舒美特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恒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魏淼林、***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中,根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3月5日轮候查封了望江舒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权证号为望国用(2011)1039、1041号,(2012)852、853、1551、1552号土地使用权。又于2018年2月27号对上述土地使用权进行了续封。案外人***、***以其购买的房屋坐落于权证号为望国用(2012)1551号土地上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以与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达成了口头协议,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其执行异议申请,是其对法律赋予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陈 炯

审判员 杨子超

审判员 王常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陆琪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