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民终16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权,慈溪市维权法律服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宾舍村。
诉讼代表人:马洪明,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惠南,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萍,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慈溪港慈装饰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观海卫路。
法定代表人:周聪伟。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慈溪港慈装饰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3民初9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3民初968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柳雪松
审判员  王安洁
审判员  彭丽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