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伟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伟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郑州威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5民初13355号
原告河南伟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王燕芳。
委托代理人郭永军,男,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被告郑州威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裴小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伟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威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河南伟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伟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延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