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91民初7570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河南伟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8号院。
法定代表人王燕芳。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河南伟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晶